郑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研究生院   发布日期:2006-04-18 00:00:00

          校研究生 [2004] 5号

 

为促进我校博士生教育的发展,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 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2002年颁发的《郑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逐步形成博士生导师有增有退的动态机制,有利于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二)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三)各级审议组织应充分发挥发扬民主,公正合理,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四)充分利用现有博士点资源,鼓励从事与该学科密切相关的交叉或边缘学科研究且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要求的教师申报。

   (五)校外兼职教授申请在我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是已与相应博士点形成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正式办理了兼职聘任手续,并且其所在单位与我校已有相应的协作。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新选聘的195311以后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8周岁(含58周岁),优先考虑45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成就突出的教授。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年来科研成果突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有高水平的专著、论文;或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从定量操作角度,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必须有权威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同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原则上在帐经费文科3万元以上,理、工、医科6万元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其指导的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必须有权威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有经专家鉴定的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同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原则上在帐经费文科3万元以上,理、工、医科6万元以上)。

2、近五年来获国家级一、二等奖(前五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完成人),或省部级二等奖(第1完成人)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必须有权威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同时有主持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原则上在帐经费文科3万元以上,理、工、医科6万元以上)。

3、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近五年来,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项目为前3名;重点科研项目为前2名);或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主持人);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重大贡献者(年均横向科研经费15万元以上),并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其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必须有权威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同时科研经费充足(原则上在帐经费文科3万元以上,理、工、医科6万元以上)。

(四)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的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五)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六)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校内外教师不得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三、申请办法和审定程序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规定,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由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一般每两年选聘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校内公布各博士授权点本年度招生数并确定遴选博导岗位数。凡具备博士生导师条件者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申请培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同时递交本人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成果及奖励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院(系、所)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后将材料报送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逐个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学校下达的预选岗位数限额进行表决,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 校学位办负责组织聘请3名校内外有培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已有培博士生经验的教师为主的专家分别组成文科、理工科、医科专家评议组,根据申请人材料、分委员会意见及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逐个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五) 申请人到专家评议组会议上做述职报告,并接受质询。

(六) 专家组根据以上审核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数者,方可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 对于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生的教导教师(不包括推迟答辩的情况),必须进行重新选聘,在重新选聘时可不通过上述程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正在从事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及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

(八)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评议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达到与会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者,确定其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

四、特别评审

(一) 根据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对引进的国内为高层次中青年人才,特别是对重点培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及在申报博士点及学科建设中有重要贡献者,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特别程序择优选聘。

(二) 特别评审小组成员由校长提名组成。

(三) 特别评审程序如下:

 1.申请者本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提出申请。

 2.必须有3名(至少1名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

 3.组织校外3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

 4.特别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聘任。

   五、组织与管理

   (一)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学校根据招生计划需要,实行博士生指导教师总额控制。凡是暂无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者不列入当年的招生专业目录。当年未能招收博士生者,所余招生指标在校内进行相互调剂,不再另行增补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无论是校内或校外兼职导师,本人若有指导的在读博士生即有博士生导师岗位,本人若无指导的在读博士生即不再具有博士生导师岗位。

   (四)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实行动态管理,力争建立博士生导师能上能下的科学管理机制。对于在岗博导,如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不再承担有可作为博士生论文课题的科研项目及相应科研经费,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由校学位办组织评估,确认其实属上述情况之一者,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暂停其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工作。

   (五)凡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现象或所填写的内容有不实之处时,本人当年的申请资格无效。

   (六)建立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回避制度。凡申请作为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及其亲属均不得参与涉及申请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