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 )、《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处。
第二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 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 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 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五条 提出申诉的学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到其所在院(系)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经院(系)审查核实后,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处理。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六条 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诉人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复印件、住址以及申诉人所在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和联系方式);
(二) 申诉请求;
(三) 提出申诉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据);
(四) 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 申诉人对其提交的申诉材料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及本人签名。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一)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或者公告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学校提出申诉,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二) 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呈报表”签署同意撤诉后,可以撤回。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者公告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学校主管领导任主任。其中,监察处负责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学生处负责协助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方面的申诉处理,其中教务处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普通本科学生有关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处理;研究生院负责协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的申诉处理。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进行复查。如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并抄送学校相关部门;如需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详细的书面复查结论,及改变原处理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或者拟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申诉人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报请学校重新研究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结论应当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原《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校学生〔 2001 〕 31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解释本办法。